我国“婚外情调查”能否行得通
时间:2016-06-21 15:14
作者:Ag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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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新增了一条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尤为受世人欢迎和关注,但是要想知道过错方的证据很难,要取得证据更难,所以城市里开始悄然兴起了一种新兴的职业私家侦探社。这些公司通常是挂着信息咨询或调...
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新增了一条“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尤为受世人欢迎和关注,但是要想知道过错方的证据很难,要取得证据更难,所以城市里开始悄然兴起了一种新兴的职业———“私家侦探社”。这些公司通常是挂着“信息咨询”或“调查公司”的招牌,实际上就是“私人侦探”,搞些“隐私”、“情感”、“外遇”等调查的活儿。这些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去接触被调查对象,同时,他们还有着周密的策划、丰富的经验、高超的手段及较为先进的设备,“调查”起来当然比当事人单枪匹马干要得心应手多了。而且,“私人侦探社”很讲信誉。所以,那些被婚姻和情感困扰的悲男怨女们都信任他们,愿意请他们帮忙。这个带有私家侦探性质的行业在都市里悄然热了起来
“外遇调查”是近年来才衍生出来的。虽然收取的费用高达5000-2万元不等,但是委托调查的客户还是络绎不绝,大有跻身“主流项目”的势头。他们的调查也是因人而异的。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尽力去为他们提供被调查人的照片或录像等物证,并负责调查第三者的背景资料和有关的线索,倒不是他们故意漫天要价,而是拍照录像风险太大,并且非常辛苦。
从法律角度来看,“捉奸举证”是不提倡的。但反对“捉奸举证”,证据又从哪里来呢?这个问题便成了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有过错方”的“过错”是什么性质?很明显,法律规定的过错是特指“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这种行为不同于明目张胆的重婚,而可以理解为婚外性行为,如通奸、养情人、嫖妓等。而从事这些勾当都是非常隐秘的,还被人称为“隐私”。对于“隐私”事件,与之有秘密关系的一方可以通过合理、合情、合法、公开的手段去取证吗?
在“离婚过错赔偿”案例中,“有过错方”男性占绝大部分比例。而在婚姻中,女性相对来说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那些男方敢于实施“过错行为”的家庭来说,强弱的差距会更大。如果让一个弱势女子面对比自己强大的男方去取证,是否太难了点。有了“过错方”的隐秘性,人们通常也不喜欢卷入“隐私是非”中给当事人作证。用常规手段无法取证,那么,要取到证据,对于她(他)们来说,唯一的一条路便是铤而走险———捉奸取证!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把“捉奸取证”的合法性予以否定,那么,举证人的取证渠道就没法畅通。取不了证也就没法举证,没法举证也就没法取得法定赔偿,新婚姻法增加的这条原则也就没有起到它该发挥的规范人们婚姻行为的威力。
大多数私家侦探社人员及委托人还有大多数妇女都普遍认为,法院应该采信这种“举证”。因为“隐私权”之所以受到保护,那是因为他们的“隐私”没有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也就是说权利应该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而“外遇过错”显然已经与婚姻法是相悖的,要不,法律也不会规定对其处罚了。违反了法律的隐私,权利又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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